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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 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

Posted on 2026-09-11 by [email protected]

国家数据局2月7日消息,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提出,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等第三方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数据流通交易。

意见提出,到2029年底,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各类主体供数用数意愿持续增强,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包括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

意见表示,探索多样化流通交易模式。引导经营主体之间数据交换交易模式合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主体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数据价值实现新路径。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等第三方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数据流通交易。

意见提出,创新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聚焦数据赋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大数据集等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服务,面向行业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

意见提出,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等主体,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等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

此外,意见提出,提升数据基础设施协同保障水平。积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鼓励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充分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引导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促进数据跨主体、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利用。

责任编辑:陈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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